陕西一名女子因患系统性红斑狼疮病情严重住进ICU。当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她的病情不够严重而拒绝赔付。这一事件凸显了保险公司在理赔标准上的严格性以及对于重大疾病定义的争议。这一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于保险行业理赔标准的关注和讨论。
杨先生表示,自妻子孙女士2019年7月因高烧不退并产生休克被送入陕西省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后,病情一直严重,虽然经过治疗病情暂时稳定,但每日仍需大量药物控制,并定期到医院复查,由于孙女士在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杨先生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从7月到11月,杨先生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却迟迟没有结果,最后收到的却是拒赔通知书。
拒赔原因竟是孙女士所患疾病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标准,根据保险合同,只有经肾病病理检查确诊为Ⅲ型至Ⅴ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才属于保险责任,许多患者因各种原因并未进行肾脏活检,导致无法证明疾病严重程度,从而被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设定赔付标准是为了控制风险,但过于严格的定义和标准可能导致一些真正需要帮助的病患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此,我们呼吁保险公司更多地从实际情况出发,理解病患的困境,对于符合临床确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给予合理的赔付,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多加注意,了解清楚保险条款中的各项规定。
关于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这是一种多发于青年女性的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结缔组织病,早期、轻型和不典型的病例日渐增多,而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的表现,对于这一疾病的理赔问题应引起更多关注和重视,我们期待有更多的保险公司能够积极处理此类案件,为患者提供应有的保障,也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和规范,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