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于未告知的4年前体检结果能否拒赔?

 baoxian   2024-10-30 09:28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关于体检结果未告知对保险理赔影响的问题,摘要如下:,,针对投保人四年前体检结果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赔付。具体结果还需考虑不同因素,如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保险公司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回溯到2017年3月,舟山的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重大保险,在投保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王女士在所有关于“是否患有相关疾病”的选项中,都选择了“否”,合同签订后,王女士连续四年按时缴纳保费。

在2020年11月,王女士被诊断为乳腺倾向导管内乳头状癌,她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告知无法理赔,原因是王女士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在过去的四年里,她因彩色声超检查被诊断出患有“乳腺增生伴结节、宫颈炎性疾病、甲状腺双侧叶胶质囊肿”等疾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王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经过一系列的协商无果后,王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她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4万元,并按合同约定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舟山定海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范围应以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为限,对于投保人回答中存在的矛盾或其他可能引起谨慎投保人合理怀疑的情况,保险人有进一步核实的义务,保险人的询问事项不仅包括保险合同书中记载的询问内容,还应包括保险业务员的指导说明和针对性询问。

考虑到投保人作为非保险从业人员,缺乏保险专业知识,法院认为他们在判断何种事项对风险评估具有参考价值时存在困难,在本案例中,王女士能够依据《个人情况告知书》中明确的“心脏病、脑血管病、肾脏疾病”等内容直观判断风险评估事项,但对于告知书中关于“甲状腺疾病、乳腺疾病、妇科疾病”等事项的概括性表述,她凭自身认知无法准确理解,难以直接判断这些疾病对投保风险评估的影响,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业务员对她进行了进一步的询问、解释和核实,也没有采取必要的体检等措施。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4万元,并继续履行保险合同,豁免王女士自确诊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法官提醒: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其解释和指导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并准确填写相关健康告知表格,对于投保人来说,在投保前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健康告知部分,如有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在出现理赔纠纷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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