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旨在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通知强调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推动其健康发展。通知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有助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养老保障水平。为此,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举有助于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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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背景
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决定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二、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定义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专门用于养老保障目的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其资金长期锁定,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
三、保险公司资格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1、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XX亿元。
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XX%。
3、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XX%。
(二)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豁免上述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要求。
四、产品设计与销售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机制和较长期限的销售、投资考核机制,产品设计应当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并可以采取多种保费交纳方式。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定期、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并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
五、保险责任与退保规则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在内的保险责任,并可以根据需要提供重大疾病、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特殊退保,保险公司应当明确退保金额的计算规则。
六、产品管理与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负债管理,确保投资组合收益水平体现其长期投资管理能力和养老资金安全、稳健管理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加强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七、宣传与信息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并符合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相关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投资组合的结算收益率、转换表及其变化情况等。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之前的相关文件(如《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等)同时废止。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报告。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养老需求,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以上是关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通知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