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旨在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此举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的养老选择,提高个人养老金积累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该通知强调加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推广,鼓励更多人参与,并加强监管以确保其稳健运行。这一举措有望为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注入新的活力。
为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可持续规范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定义与范围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其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
经营条件
欲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满足严格的资本、偿付能力及责任准备金等要求,并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特别优秀的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前提下,可豁免部分资本要求。
产品管理
1、保险公司应定期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告规定,如不符合,应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报告金融监管总局。
2、产品命名规范,采取账户式管理,多种保费交纳方式并存,积累期和领取期的设计灵活,鼓励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收益与领取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提供多种投资组合,保险公司应提供定期和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并确保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根据生命表、预定利率等变化,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应适时调整。
保险责任与退保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和年金领取责任,并可提供重大疾病、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对于消费者的退保情况,保险公司应按照通告规定处理,对于特殊情况下如罹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的消费者,可申请特殊退保。
其他要求
关于产品的备案管理、风险管控、账户管理、投资考核、信息披露等方面,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并接受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本通告旨在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规范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养老保障服务,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持开放态度,并期待与各方共同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日期:[具体日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