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通知发布

 baoxian   2024-10-10 12:00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旨在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此举旨在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元化的养老选择,提高个人养老金积累水平,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通知强调加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为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可持续规范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养老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现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进行通告。

背景与目标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养老问题日益严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旨在为消费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养老保障,本通告旨在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养老保障水平。

定义与条件

1、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

2、欲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资本实力、偿付能力、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要求。

三. 管理与运营要求

1、保险公司应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本通告规定,如不符合,应停止销售产品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2、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采取多种保费交纳方式。

3、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提供多种投资组合。

4、保险公司应提供定期、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并可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灵活调整。

四至三十三项详细规定了产品备案、风险管理、投资考核、账户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和指导。

其他重要事项

1、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告要求,加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和运营,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健、长期的养老保障。

2、金融监管总局将加强对该业务的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保险公司应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持续关注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养老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选择。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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