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指出,重疾险的确诊即应赔付原则应当得到重视和实施。不应以是否进行手术作为赔付的前提条件,这种荒谬逻辑需要及时纠正。文章呼吁保险公司和相关方面要遵循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被保险人在确诊重大疾病时能够及时得到赔付,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以李海的实际经历为例,他通过电子方式投保了国华1号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过程中,他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供了详细的个人信息、保险计划和健康状况,保险合同清晰地列出了理赔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由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需附带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等科学方法的报告。
李海因疑似甲状腺左侧叶结节,在西华医院进行了多次检查,通过细针抽吸细胞学检查,他得到了明确的病理诊断:甲状腺乳头状癌,他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未住院进行详细治疗及穿刺病理与手术病理在学术上有争议为由,要求他提供进一步的治疗资料。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李海的病情是否符合重疾险的赔付条件,即仅凭现有的穿刺报告是否能确定患有恶性肿瘤,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的《细胞病理报告》是在专业医疗机构的超声引导下进行,有医生的签名和诊断,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海支付1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值得注意的是,有病并不等同于需要接受治疗,一个人可能身患疾病,但并非所有疾病都需要立即接受治疗,普通的感冒在多数情况下会自行恢复,重疾险的保障前提是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而非接受治疗,在一些纠纷中,即使治疗方式不满足合同约定,如果法院认定被保险人确实患有保险责任内的疾病,仍可能支持其理赔请求。
本案中,保险公司坚持只有手术病理报告才能确认李海的病情,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证明责任并可能限制了其治疗选择权,这种要求并不合理,如果保险公司对现有的诊断结果有异议,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观点。
被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但对于保险公司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被保险人应坚决拒绝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应了解自身的权益并依法维权,保险公司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合理评估理赔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