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详细解读 2009版)

 baoxian   2024-10-17 22:38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阳光财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提供全面的家庭财产保障。该附加险条款在原有保险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保障范围,增强保险保障力度。条款涵盖多种附加险种,包括盗窃、火灾、管道破裂等常见风险。投保流程简便,理赔服务高效。旨在为广大家庭提供全面、优质的财产保障,确保家庭财产安全。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对于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保险标的,因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等导致的丢失、损毁,保险人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

2、门窗未锁情况下发生的盗窃;

3、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保险金额

对于便携式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等),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具体清单需详细列明。

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同时保护好现场。

2、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提供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将予以赔偿。

3、保险人赔偿后若追回被抢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需退还已领取的保险赔款,并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进行赔偿。

4、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

附加险条款关于电力、水管和责任扩展的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限内,因供电线路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施工造成管道破裂以及试水、试压导致管道破裂的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存放于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及首饰等贵重物品因外来人员入侵导致的丢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按照约定赔偿,但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以及上述贵重物品的赔偿金额以附加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1、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因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等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2、对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被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法律费用等必要支出,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附加险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等责任,本附加险还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搬迁费用、更换门锁的费用以及无法居住的临时住宿费用补偿。

3、“千年虫”问题导致的损失以及因计算机设备无法正确识别日期或处理相关数据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范围,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是对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的详细解释和修正,具体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所调整和完善,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协商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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