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岳好法官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是否可因投保人未告知患病情况而拒赔的问题,其关键在于合同条款和当地法规的解读。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能仅凭投保人未告知的患病情况就拒绝赔偿,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此类情况。具体情况需结合合同条款、相关法规以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法治精神深植人心,每一个案例都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南岳区人民法院以“岳好法官”司法品牌为引领,通过微信公众号上的普法宣传栏目,传递法治力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聚焦于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探讨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是否可因投保人未告知患病情况而拒赔。
案件概述:
2020年8月,龙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含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的组合型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定义有明确界定,其中包括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合同签订后,龙某某如约支付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间,龙某某被诊断出患有糖尿病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当龙某某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发现其在投保前已患有相关疾病但未如实告知,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尽管龙某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其患病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若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官解读: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在同意承保前,保险公司有责任对被保险人的实际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评估,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部分信息可能随时间变化或难以准确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给予了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设定了时间限制,一旦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无论投保人是否隐瞒了某些健康信息,保险公司都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
每一个案例都是法治精神的生动体现,南岳区人民法院通过“岳好法官”普法宣传栏目,传递法治力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此案例中,我们再次强调了保险合同双方的义务与权利,并深入解读了相关法律规定,希望通过这一案例,让更多人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认识到合同双方应当诚实守信、等价交换,也提醒大家在选择保险时,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此感谢所有为本案付出努力的人员,特别是南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他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法治精神,为社会公平正义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文字:车璐炀、聂军、资浩冰
编辑:资浩冰
一审:阳素娟
二审:袁旭
三审:周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