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因投保人未告知健康状况而拒赔。岳好法官解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即使在合同成立两年后,只要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告知并非绝对必要,除非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某些特定疾病或健康状况的告知要求。
南岳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龙某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组合型保险合同,包括终身寿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和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龙某某被诊断出患有疾病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龙某某未如实告知患病事实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并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简介:
龙某某在2020年8月1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之后按约支付保险费,不久,龙某某被诊断出患有糖尿病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龙某某未如实告知健康情况,但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因投保人未告知的患病情况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与法官说法:
南岳区法院认为,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存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但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谨慎评估,投保人也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
本文提醒广大投保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同意承保前应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谨慎审查评估。
作者:车璐炀、聂军、资浩冰
编辑:资浩冰
一审:阳素娟
二审:袁旭
三审:周海雄
注:本文为虚构内容,涉及案例、法律条款及人物名称均为虚构或更改,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法律解释,在实际法律问题中,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岳好法官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公正的态度,为广大民众普及法律知识,传递法治精神,通过这一案例的分享,希望广大民众能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治意识,共同构建尊法守法、向上向善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