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协会货物保险主要涵盖多种险别,旨在承保货物运输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这些险别承保的风险包括货物损失、损坏、盗窃等,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不承担损失责任,即存在除外责任。除外责任通常包括战争、罢工、核辐射等不可抗力的风险,以及保险合同中明确排除的特定风险。在选择保险险别时,需充分了解承保风险和除外责任,以确保货物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ICC(A)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也就是说,除了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外,其他所有风险都在承保范围内。
其承保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1、一般除外责任:包括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自然损耗、自然渗漏、包装不足或不当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的是当被保险人在装船时已知船舶或货物不适航或不适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战争除外责任:如因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包括因罢工、被迫停工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ICC(B)险类似于我国的水渍险,主要承保特定列明的风险,其他风险不承保。
其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灾或爆炸、船舶搁浅、触礁、沉没等,以及货物在装卸时的意外损失等。
其除外责任是在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础上,增加了“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也就是说,在ICC(B)险中,恶意损害的风险并不在承保范围内,若需对此类风险进行保险,需额外购买“恶意损害险”,海盗行为也属于除外责任。
ICC(C)险类似于我国的平安险,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不承保自然灾害及其他非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其承保范围包括火灾、爆炸、船舶沉没等,其除外责任与ICC(B)险相同,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坏险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并不一定要在投保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恶意损坏险承保的是因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在ICC(B)和ICC(C)险中,恶意损坏被列为除外责任,伦敦协会新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