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保险理财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保险理财产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保险理财是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或是由个人财产缴纳保费,则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保险理财的归属需结合购买时间、资金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
保险财产保全,指的是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知识产权法中还有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对于保险理财,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买,除非有特别约定,否则婚后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这些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益。
关于保险的分割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若保险完全是个人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离婚时可以不参与分配。
2、对于婚后用共同财产为双方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有两种:一是选择退保后分割现金,但这种方式有缺点,因为退保会导致现金损失,二是变更投保人,转让保单给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必须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夫妻离婚后,由于身份关系的消失,保险利益不存在,不能再为对方投保,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把保险单转让给被保险的一方,并支付现金价值的50%给对方。
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理赔金,虽然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但如果是因为健康或身体原因取得的理赔款,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不予分割,这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单方财产的规定。
虽然购买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全资产,但在离婚时,保险的现金价值可能低于保费,分割现金价值对个人仍然是有利的,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助人们规避风险,但在法律层面,其财产属性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