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保险条款针对学生及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详细规定了保险范围、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相关内容。确保在突发情况下,学生及幼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保障。此保险为学生提供重要的健康保障,减轻家长经济负担,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字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摘要内容完整且准确概括了您提供的内容要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条款
1.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所有关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主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若主合同与本保险合同有冲突,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将根据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以90日为限。
保险人对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保险期间与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保持一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最低为人民币3000元,最高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时,需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以下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保险单原件;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等。
2. 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其组成与第一条所述一致,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与主险合同紧密相关,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无效时,本附加险合同亦随之终止或无效,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此限)的疾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时,保险人将按照以下约定支付保险金:
(一)对于被保险人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人民币100元的免赔额后,根据医疗费用金额分级累进并按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具体比例与金额划分见上文)。 (二)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可延长至出院之日止,但延长期限最多为90日。(三)保险人对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 除主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外,以下情况导致的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条目见上文)。保险期间与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且最低为人民币20,000元,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及受益人的指定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的具体流程与上文所述一致,除另有指定外,本保险合同下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关于受益人的变更处理也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以上条款旨在为学生和幼儿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投保人在购买时需充分了解条款内容并根据自身需求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