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旨在为团体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该保险涵盖了住院医疗费用、手术费用、护理费用等,为参保团体成员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通过此保险,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福利,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具体内容和条款详见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PDF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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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您需特别注意的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住院(2018)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所有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本合同即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其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亦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中断投保后重新投保本保险时,设置30天为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保险单到期后30日内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等待期结束后,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病,经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标准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标准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的电疗、化疗或放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以下支付比例,在对应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给付条件 社保范围内医疗费 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 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 100% 80%
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费用补偿 80% 80%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180天,且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二)健康管理服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健康体检或其他健康管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将根据公司策略及被保险人需求另行约定。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以下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情况,请投保人仔细阅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进行特技表演;(三)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如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有其他未列明的情况,以相关法规及条款为准。 第六条 其他条款 详见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 投保人需仔细阅读并理解所有条款内容,以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本保险合同为双方达成的约定,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以本合同为准。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