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财产利益与现金价值可执行性解析

 laosjok   2024-10-27 07:24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保险财产具有利益,是一种为投保人提供财务保障的方式。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可以被视为一种资产,具有可执行性。当投保人缴纳保费并积累现金价值时,这些资产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用于借款、支付保费或作为遗产传承等。保险财产的利益和现金价值为投保人提供了灵活性和保障,有助于实现个人财务目标。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其可以单方面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而未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被执行人解除所购买的保险合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法院认为,商业保险产品属于财产性权利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储蓄性和有价性,意外伤害、残疾保障类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保障功能,但其本质目的是经济补偿,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系投保人交纳的,为了支付后年度风险之用的费用,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的专属性,在保险金给付之前,投保人即被执行人对该保险现金价值享有确定的物权所有权,对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并强制扣划并无不当。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权益,为被执行人提供了主动办理退保手续、履行还款义务的机会,在被执行人怠于办理的情况下,法院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划拨被执行人保险费用,并注重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注明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核算确认现金价值等。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险产品,包括疾病、残疾保障类保险,都可以进行强制退保并划拨其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这一做法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也尽可能地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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