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在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中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的具体服务规程。该通知旨在提高护理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老年人的健康和福利,促进长期护理保险事业的发展。
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要求,为了保障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等护理服务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社区居家和养老机构护理服务规程(试行)》,现将这一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规程旨在规范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在提供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过程中的程序与步骤,服务对象为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二至六级,享受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本市长护险参保人员。
按照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确定每周上门服务的最低服务频次,社区居家照护每次服务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养老机构照护则提供持续性的护理服务。
对于申请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的服务对象,区医保中心将其信息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通知相应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在确认评估报告有效后,制定服务计划并安排护理服务。
服务对象在接受护理服务后,护理服务人员应如实填写护理记录,并由服务对象确认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相关信息,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定期提交服务确认报告,并开展护理访护,记录访护评价。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组织质量控制小组对护理服务人员进行考核,出现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护理服务人员并加强培训。
服务对象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时,应完成与原机构的费用结算,并由原机构在信息系统中完成操作,新的服务机构在接受转入的服务对象时,应确认评估有效期及原服务计划,并做好衔接。
服务对象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及时通知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并填写相关说明,暂停期间,评估有效期不予顺延,服务对象因住院暂停社区居家照护或养老机构照护护理服务,出院后仍需服务但评估有效期已满的,应重新申请评估。
本规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附件包括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计划表、服务确认报告、护理访护评价报告、服务支付待遇变更通知以及暂停(或终止)服务的说明等,请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认真执行本规程,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
附件:
1、(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计划表(社区居家、养老机构)
……(其余附件同理) ……(请按照文中提到的附件内容制作具体表格和文档) ……(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和完善附件内容) ……(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请各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反馈意见,以便我们不断完善和优化服务规程)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XX月XX日(盖章) 通知下发单位名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