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书或文章主要探讨了保险律师实务中,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文章详细分析了相关保险条款、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探讨了船员的权益保障和保险公司的责任。文章指出,船员的死亡是否能获得保险赔偿,需根据具体保险条款和实际情况而定。文章也强调了律师在保险实务中的重要作用。
案情简介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所属船只的一名船员二副林某投保了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林某在锦州港海域作业时突然死亡,死因疑似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猝死或心源性疾病,具体死因尚未明确,宝航公司已向林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5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
裁判过程与案例分析
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宝航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涉及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获得赔偿的问题,近年来在海事审判中频繁引发争议,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主张船员因病死亡,需证明船员的死亡直接由疾病导致,且该疾病与工作无关,由于船员的饮食结构、工作劳累等因素,如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触发因素往往与船上环境有关,保险公司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存在困难,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船员不得投保的条款,其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2、保险的近因原则:即使船员死亡经过鉴定是高血压、心脏病导致,这些疾病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工作劳累、饮食不合理、人际关系紧张等都可能加重疾病发病率或导致免疫力下降,从保险近因原则出发,不能确定疾病就是船员死亡的唯一原因。
3、船东的合理期待原则:船东投保船员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对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负担,只要船员在工作岗位患病死亡或患病后短时间内死亡,都应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对船东承担赔偿责任。
4、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到船员职业的危險性和辛劳程度,长期在船上工作可能导致健康问题,如果船员因疾病在船上死亡而得不到赔偿,既是对其贡献的漠视,也不利于航运业的发展,从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船东应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亦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包括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的近因原则、船东的合理期待原则以及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这些考虑因素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