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书探讨了保险律师实务中,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内容围绕相关法律规定、保险条款以及实际案例展开,详细分析了船员的权益保障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针对船员因病死亡的情况,结合具体法律条款和保险合同约定,探讨了船员的家属是否可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本书旨在为保险律师和相关人员提供实务指导,同时也有助于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福建宝航海运有限公司(简称宝航公司)为其所属船只的一名船员二副林某投保了船员责任险,在保险期间,林某在锦州港海域作业时突然死亡,死因疑似生前劳累、情绪激动、精神紧张诱发猝死或心源性疾病,具体死因尚未明确,宝航公司已向林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5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30万元。
裁判过程与案例分析
厦门海事法院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宝航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涉及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获得赔偿的问题,近年来在海事审判中频繁引发争议,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保险除外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主张船员因病死亡,需证明船员的死亡直接由疾病导致,且该疾病与工作无关,由于船员的饮食结构、工作劳累等因素,如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触发因素往往与船上环境有关,保险公司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存在困难,即使保险合同中有关于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船员不得投保的条款,其有效性也值得商榷。
2、保险的近因原则:即使船员死亡经过鉴定是高血压、心脏病导致,这些疾病并不必然导致死亡,工作劳累、饮食不合理、人际关系紧张等都可能加重疾病发病率或导致免疫力下降,从保险近因原则出发,不能确定疾病就是船员死亡的唯一原因。
3、船东的合理期待原则:船东投保船员责任险的目的是为了减轻自身对船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负担,只要船员在工作岗位患病死亡或患病后短时间内死亡,都应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对船东承担赔偿责任。
4、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长期在船上工作可能导致健康问题,如果船员因疾病在船上死亡而得不到赔偿,既是对其贡献的漠视,也不利于吸引年轻人加入这一职业,对航运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从民生和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船员在船上因疾病死亡时,船东应予以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亦应对船东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船员因疾病死亡是否可获得赔偿的问题,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具体情况以及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家属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建议保险公司与船东在考虑保费调整时,充分考虑民生和人文关怀因素,以吸引更多年轻人加入航运业,促进航运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