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推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基础版)旨在为客提供全面的住院医疗保障,以减轻因疾病带来的经济压力,该保险条款内容丰富,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详细内容。
平安产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基础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1202104264872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所有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具体的被保险人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或自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规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投保有社保和无社保两种情况,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多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治疗,保险人将继续承担住院医疗费用至多不超过合同届满后第三十日二十四时,超过此期限的住院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补偿原则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非自杀情况下);
3.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染色体异常;
5. 核爆炸、核辐射等;
6.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7. 生育相关治疗及其并发症;
8.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分类确定)、性病;
9. 预防性医疗项目如疗养、视力矫正手术等;
10. 高风险运动或职业体育运动;
1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2. 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医学检查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被保险人在特定期间(如战争、犯罪活动等)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同样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情形可继续补充在合同中。
第九条:除以上情形外,被保险人在以下特定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战争期间、犯罪活动发生时等,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具体情形将在合同中详细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