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阐述了平安产险推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基础版)的相关条款,该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涵盖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投保须知、保险责任、理赔流程等方面的规定,客户购买该保险后,在需要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费用保障,以减轻经济负担,本文将为您逐一解读各项保险条款。
平安产险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基础版)条款
注册编号:XXXXXXXXX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所有关于本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具体的被保险人范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共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病必须在规定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对于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对于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将根据投保人的社保情况,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具体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将在保险单中明确载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人将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治疗且保险期间届满时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产生的费用,至多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若超过此期限仍未结束治疗,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补偿原则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除非被保险人在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6. 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7. 生育相关治疗及其并发症,如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等;
8.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分类确定)、性病;
9. 预防性医疗项目,如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健康体检项目等,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
10.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11.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12.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的与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症状或医学检查相关的情况,以及等待期后确诊的由等待期内症状引发的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在以下特定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如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可继续补充具体情形)。
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投保前请仔细阅读相关条款,确保理解并同意其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