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位客户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但在被诊断出癌症后却遭到拒赔。原因竟然是她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之前患病的情况。尽管她连续投保多家公司,但由于这一疏忽,最终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提醒广大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仔细阅读条款,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一位女士,在查出患有癌症之前,竟然向9家保险公司投保了重疾险,累计金额高达640余万元,在她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她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这到底是保险公司的无故拒绝,还是投保人的不诚信呢?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这起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审结的新类型人身保险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艾某某于2018年9月24日向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申请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为85万元,在投保过程中,艾某某未如实告知其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保险的情况,2019年4月,艾某某被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以艾某某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艾某某是否如实告知其购买或正在购买的其他保险公司相关人身保险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已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二是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询问事项;三是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艾某某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已经提出询问,而艾某某并未如实回答,关于未如实告知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或提高保费的问题,法院从重疾险的本质、行业惯例、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进行了考察。
艾某某的累计投保金额远超保险公司的免体检限额,且其投保金额与年收入水平相当,这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常理,艾某某选择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并刻意规避体检以享受更高保额,其投保动机存疑,结合艾某某的医学专业背景和曾经的保险经纪从业经历,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法院认定艾某某未如实告知相关情况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法官说法: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健康告知事项对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提高保费影响巨大,但对于非健康告知事项的未如实告知后果,若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明确的相关规则,法院可以从重疾险的本质、行业惯例、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等角度进行考察,艾某某的行为已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从根本上违背了保险制度的初衷和价值。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也应明确告知投保人需如实告知的内容范围,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连续多家投保重疾险后患癌遭拒赔,只因投保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