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利益条款详解:该保险提供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等保障,投保人可享受分红收益。生存保险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而身故保险金则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情况给付。该保险还具备满期给付、分红等特色功能,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和资产增值机会。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是一款全面的保险产品,不仅提供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还有分红收益,其灵活性和安全性满足客户在保险和投资方面的多元化需求,条款明确,客户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还有机会获得潜在的投资回报,分红收益根据公司盈利状况而定,为投保人提供额外的收益机会。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的各类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年龄在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之间、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可由本人或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后,保险合同即成立,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保险单上明确载明的金额,若附加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基本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将按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
2、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公司将按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
3、伤残或失能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失去某些生理功能,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伤残保险金或失能保险金,具体赔付标准按照保险合同所附的伤残程度评估标准计算。
责任免除
因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合同生效二年内除外)、服用毒品、酒后驾驶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以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也不在此保范围内,对于以上情况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公司将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此保险产品的设计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让客户在享受保险保障的同时,也能获得潜在的投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