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面对重大疾病确诊后,不能以病人尚处于轻症阶段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即使病人在确诊前处于轻症阶段,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信、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无故拒绝赔付,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小溪的父亲在2018年9月通过某保险公司的推销,为小溪购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保险金额高达30万元,保险条款中明确列出了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并详细描述了该疾病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在2023年,小溪被确诊患有肝豆状核变性,保险公司却以其仍处于疾病早期或轻症阶段为由拒绝赔付。
岳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小溪与其父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小溪所患的肝豆状核变性是否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从医学角度来看,肝豆状核变性是一种严重的铜代谢障碍性疾病,需要终身治疗,考虑到保险合同中对肝豆状核变性的认定条件较为严格,并未就这些条件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特别是针对年幼的小溪,这些认定条件可能并不都直接体现,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小溪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此案的判决提醒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内容和条款,明确保障范围,以免发生纠纷,保险从业人员在推销保险时,也需要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确保消费者明白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这起案件也凸显了保险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认定条件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些条款进行明确、清晰的解释和说明,确保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能够充分了解并理解相关条款,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合同的监管,确保合同内容的公正、透明和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