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保险公司因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并拒绝赔付相关保险事故而遭到败诉判决。据悉,该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列明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却以这些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经过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在免责条款的使用上存在不当行为,判决其必须履行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责任。此事提醒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免责条款,确保公平合理的保险市场。
在这起案件中,有一个细节特别值得关注,张雄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存在一些重要的细节,在保险投保书的声明栏上,张雄明确签字表示对投保险种的条款,特别是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已经了解并同意遵守,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有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发生保险人事故的,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曾以此条款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这一拒赔理由,尽管邓某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张雄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但保险公司在收取了张雄的保险费后,实际上已经享有了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因此该保险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就免责条款对张雄进行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这些免责条款不具有效力。
这起案件也引发了关于保险法草案二审的深入思考,针对时常引发争议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二审稿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保险公司需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条款做出足够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做到这一点,这些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要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有责任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其投保的权益和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投保人应该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也提醒保险行业应更加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