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条款详解

 baoxian   2024-09-30 07:15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条款涵盖个人生命保障及储蓄投资功能。该保险产品提供全面的身故保障,同时提供满期给付选择,保障期间若未发生理赔,期满可领取保险金。该保险还具备灵活性,允许追加保额及调整保障计划。平安百万任我行(2018)两全保险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生命保障和财富增值机会。

  一、关于保险责任与期限

  1.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您选择的保险期间为30年,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6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4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41周岁保单周年日)至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4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61周岁保单周年日之后(含61周岁保单周年日)“全残”或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120%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驾车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电梯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或电梯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本主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按20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再给付第三项中的意外全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20年、30年两种,您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二、关于不保事项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关于保险费与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3.3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4.1 受益人

  明确指定受益人很重要,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全残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全残程度鉴定书、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自驾车、公共交通、航空、电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四、关于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保险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会失去原有的保障。

  五、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7.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7.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主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7.6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7.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7.8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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