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该政策旨在完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通过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实施该细则将有助于缓解参保职工的门诊医疗费用压力,促进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1、社会“大共济”:在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范围内实行普通门诊共济保障,个人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而单位缴费部分则全部放入统筹基金,供全体参保职工共同使用。
2、家庭“小共济”: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从职工本人扩展到了配偶、父母和子女,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 支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
* 探索用于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1、取消原有的门诊保障支付顺序,参保职工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直接由个人账户支付,也可由门诊统筹基金按比例先行支付。
2、延伸统筹基金结算至定点零售药店,持医院外配处方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条件的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3、探索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提高享受待遇的便捷性。
1、年度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400元,退休人员为200元。
2、报销比例与限额:根据不同的情形,报销比例有所不同,在职职工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退休人员为3500元。
3、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包括: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期间的费用、已纳入其他支付范围的费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1、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确定为其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年度划入额度为840元。
1、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非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支出。
2、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职工可以申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
3、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改革后,个人账户的新计入会减少,但放到了共济保障的大池子里,形成了新的保障机制,总体上,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不会降低。
2、提出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水平以50%起步,退休职工的保障水平较在职职工有更高的倾斜,增加了纳入门诊慢病、特殊疾病的病种,使老年人受益更大、更广。
3、参加职工医保的子女们的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支付父母的医疗费用。
此次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制度,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确保全体参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