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详解,VIP专享保障

 baoxian   2024-11-09 23:05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摘要:本摘要介绍了平安产险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该保险条款旨在为VIP客户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通过购买此补充保险,客户可以在住院期间享受额外的医疗费用报销、健康咨询等增值服务。具体条款包括保险范围、理赔流程、免责条款等内容。该保险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的住院保障,旨在让客户在面临健康风险时得到全面的支持和保障。

平安产险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XXXXXXX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共同组成,所有关于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以书面形式呈现。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投保人在选择“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以选择是否投保“可选责任”,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约定可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必选责任: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符合本保险合同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住院治疗,对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需且合理的各项医保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对于因意外伤害或疾病住院治疗期间,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三十天,视为同一次住院,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对于等待期后、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保险合同到期日后三十日内(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同一次住院治疗,保险人也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2、可选责任: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必须在释义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对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后,按赔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用;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

对于因上述治疗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上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这些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并在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下进行审查和修改。

本文地址:https://ddkuai.com/post/238691.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baoxia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NEXT:已经是最新一篇了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