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解析

 baoxian   2024-11-09 22:09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成都市实施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旨在减轻市民因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该办法通过建立互助补充保险机制,为参保患者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当参保人员面临高额医疗费用时,可得到相应的经济支持,降低因病致贫的风险。此举有助于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福祉。

播报

编辑尊敬的各位读者:

成都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XXXX〕XX号),这一政策旨在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现将具体内容播报如下: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XXXX〕XX号)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含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1、以住院统筹方式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2、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按规定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成办发〔XXXX〕XX号)且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人员。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业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人员需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缴纳保险费,支付范围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家庭病床费用中的个人自付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具体支付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类型有所不同。

按办法规定参保的人员,其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享受时间一致,结算管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由住院人员先垫支,再凭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由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并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缴费标准、支付范围和待遇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前已购买原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继续按原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原补充医疗保险结余资金全部并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还对办法中的术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市劳动保障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对办法中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希望通过这一政策的实施,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特此播报,附注:具体政策细节请参照官方文件。

希望这份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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