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均为妻子的情况下,若离婚后丈夫去世,保险金的归属问题涉及法律条款的解读。福州离婚律师指出,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保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受益人与投保人关系的紧密性,保险金应归妻子所有。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案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0民终141号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04月08日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范某,女,被保险人王某某的前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女,被保险人王某某的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被保险人王某某的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被保险人王某某的母亲。
原审被告:人寿保险公司。
原审第三人:王某2,女,被保险人王某某收养的女儿。
一审法院查明
王某1、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经审理查明:范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王某1、吴某系王某某的父母,2015年8月28日,范某为王某某在人寿公司投保了畅行无忧两全保险,电子投保书载明投保人为范某,被保险人为王某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为范某,2018年12月9日,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范某向人寿公司理赔,但人寿公司以王某某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为由拒绝向范某赔付,范某遂将人寿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裁定,因范某与王某某已离婚,故不享有案涉保险金的请求权,裁定驳回范某的起诉。
一审另查明:范某与王某某离婚后仍居住在一起,并积极参与处理王某某的后事。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因案涉电子投保书等合同中指定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范某,但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范某与王某某已经离婚,故应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案涉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王某1、吴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请求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王某、王某2作为王某某的女儿和养女,亦应参与保险金的分配,关于范某要求分配保险金的主张,因已生效的民事裁定认定其非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不予支持,关于王某要求多分保险金的主张,因无法定事由支持,亦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人寿公司支付王某1、吴某保险金50万元;支付王某、王某2保险金各25万元。
上诉意见及答辩
范某和王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人寿公司支付王某1、吴某、王某2保险金各15万元,支付王某保险金40万元,支付范某保险金15万元,主要理由为:一、本案应确定为遗产继承纠纷;二、对于诉争的保险金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一审判决分配不当。
答辩情况:王某1、吴某答辩称一审确定案由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人寿公司述称对支付保险金无异议。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某曾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保险金的分配问题,关于范某是否有权主张保险金问题,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认定范某非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故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关于王某是否应多分、王某1、吴某是否应少分保险金问题,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综合考虑王某年幼及王某1、吴某年事已高的情况,一审判决的保险金分配方式并无明显不当,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