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百年康惠保(超越版)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专为保障客户健康而设计的保险产品。该保险涵盖多种重大疾病条款,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通过购买此保险,客户可以享受到针对重大疾病的全面保障,有效规避因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具体条款详情需参考保险合同。
一、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日或自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起,设定90日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在此期限内,我们暂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若在等待期内发生以下情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将终止效力。
等待期内情形:
1、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
3、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延续至等待期后,导致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等待期的限制。
二、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涵盖100种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您选择了“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且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则您无需继续交纳恶性肿瘤确诊日之后的保险费,我们仅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将降为零,而本合同中的其他责任将终止效力,若您未选择此项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涵盖20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但本合同将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涵盖35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给付比例分别为30%、35%、40%,基本保额不变。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可选责任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此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的复发或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