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等待期内疾病发现,是否属于免赔范围解析?

 baoxian   2024-11-02 04:47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保险等待期内查出疾病是否属于保险免赔事项需视具体保险合同条款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免责,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不同保险产品对于等待期的设定和疾病范围的界定可能存在差异,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具体规定。在购买保险时,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及等待期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需要理赔时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

保险等待期内查出疾病,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上栗县法院对一起涉及保险等待期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此案涉及的关键问题是,保险等待期内查出疾病而在等待期后确诊为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能否以等待期内查出疾病为由拒绝理赔?

案件概述

胡某的女儿胡小某通过在线投保方式为胡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的90天为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内被确诊患有合同中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内,胡某因左耳听力下降前往医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其左侧鼻咽部软组织稍增厚,并进行了肿物活检,等待期结束后,活检结果令人震惊,胡某被诊断为非角化性鳞状细胞癌,属于恶性肿瘤,胡某因此住院治疗,费用高达10万余元,出院后,胡小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是在等待期内查出疾病并确诊的恶性肿瘤,因此拒绝理赔,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胡某遂将此事诉至上栗县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医疗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上栗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胡某在等待期内查出了鼻咽肿物等症状,但仅有可能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并非必然,不能仅凭此断定胡某在此期间已患有恶性肿瘤,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胡某医疗费保险金。

法官解读

关于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法官指出这是一种观察期,旨在防止逆选择(即带病投保)的发生,等待期的设定是保险合同中的常规做法,其本质属于双方关于保险期间的具体约定,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等待期内查出的疾病拒绝理赔。

此案的判决对于公众理解保险合同的等待期条款具有重要意义,也提醒广大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避免在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修改建议:《上栗县法院审理:保险等待期内的疾病诊断,是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

本文地址:https://ddkuai.com/post/233285.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baoxia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NEXT:已经是最新一篇了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