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旨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收益和保障。该保险计划提供终身保障,客户可享有分红收益,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一定的年金回报。该保险还具备灵活性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选择,可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总体而言,该保险计划是一种可靠的财富增值和风险管理工具。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持续保险金,金额为保险费的2%,若您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则此持续保险金不予给付。
在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将给予特别保险金,金额为保险费的50%,若您选择的交费期间少于5年,则此特别保险金不予给付。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相应的身故保险金,具体数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身故时间而定,本合同终止,具体数额如下: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已交纳的累计保险费。
2、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已交纳的累计保险费的110%。
3、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相应生存保险金。
4、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零。
若交费期间已届满且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数额为保险金额的3.6倍,本合同终止,此选择权需在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30天内行使。
若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高残,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豁免相应期间的保险费,具体规定如下:
1、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其身故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期间的保险费。
2、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高残,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自其高残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最后一次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期间的保险费,对于持续高残的情况,我们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证明或接受体检。
七、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详细阐述了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相关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详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条款,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