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健康保险适用条款详解

 baoxian   2024-11-01 06:05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摘要:本文介绍了生育健康保险的适用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费用、理赔流程等方面的内容。该保险旨在保障女性生育健康,为参保人在生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经济保障。通过购买生育健康保险,参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和福利待遇,确保母婴健康和家庭幸福。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以下部分构成: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关于本保险合同的任何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资格认定:

1、被保险人应为怀孕未满十二孕周的妇女。

2、投保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除非另有约定,营养津贴保险金与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产前检查未通过,经符合释义医院的诊断并实施引产手术,或因产前检查项目引发流产,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一次性给付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

(二) 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分娩时未满34孕周,或婴儿出生时体重低于特定标准,保险人将给付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三)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若新生儿经释义医院确诊为患有本条款列明的先天畸形,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单和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以下情况导致被保险人引产、流产或婴儿先天畸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在满十二孕周前流产、引产的。

第六条 在下列期间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第七条 若发生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在被保险人怀孕满十二孕周后投保本保险;

2、婴儿先天畸形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诊。

对于上述第五、六条情形的发生,保险责任将终止,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对于第七条情形,将按照约定处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分为不同类别,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载明在保险单中,投保人应按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详述了保险人的各项义务,包括签发保险单、通知与核实索赔、核定给付保险金的期限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按时交纳保险费、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人等。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描述了保险金申请的程序、所需材料以及诉讼时效等。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约定了争议处理的方式、法律适用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及附表 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附上了婴儿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

希望这份保险合同内容更加清晰、准确、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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