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身保险后,其生效时间因保险类型和保险公司的规定而异。大部分人身保险在保单经过核保成功后即可生效,通常是在购买后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但部分保险产品可能有等待期或观察期,如健康险可能会有30天的等待期。具体生效时间需以购买的保险产品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建议购买保险后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如有疑问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确认。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意外保险的生效时间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时间,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生效条件,那么自条件达成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具体的生效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三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保险要求后,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明确载明合同内容,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等,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人身意外伤害赔偿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相关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赔偿义务人要承担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以正式票据为凭。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和标准根据年龄、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等因素有所不同。
仅供参考,具体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可能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保险公司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