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ppt主要介绍保险学原理第四章和保险基本原则。其中包括保险的基本概念、种类、功能以及运作机制等基本原理,同时详细阐述了保险的基本原则,如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这些内容对于理解保险业的基本运作和保险合同的签订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人们更好地认识和应用保险产品,保障个人和企业的风险安全。
林慧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它的存在标志着投保人是否因标的的损毁、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标的的完好而获利。
保险利益存在的条件:
1、合法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
2、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现有利益以及预期利益。
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案例一:一游客到北京旅游,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所以不能投保,因为保险标的(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欺骗、不隐瞒真实情况。
三.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其进行补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之前的状态。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由近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近因是指在造成保险事故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得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中的具体时效:
一般财产保险:从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理赔以出险时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标准,新保险法规定,在风险程度不变的情况下,征得保险人同意后,可将保单随保险利益转移转让给新的权益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出险时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可以投保的情形,包括自己、配偶、子女与父母、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等,除此之外,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才能为他人投保,世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如利益原则、同意原则、法定原则等。
案例二:王某想为其姐姐投保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但因其与其姐姐之间不存在抚养或赡养关系,保险公司不能承保。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石,它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投保时,了解并遵守保险利益原则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