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摘要:本保险旨在为个人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覆盖多种意外情况,包括身故、伤残、医疗费用等。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计划和个人选择而定。投保人需年满18周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保险期间灵活可选,可根据个人需求定制。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保障。具体条款以保险合同为准,投保人需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
于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出现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明的任何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来给付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的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根据事故发生后的第一百八十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的两项或多项伤残项目,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和,但如不同伤残项目涉及同一手或同一足,仅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前的伤残与事故的伤残合并,导致较严重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较严重的项目给付伤残保险金,但会在给付时扣除事故前伤残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身故和伤残保险金之和,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本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意外身故及伤残给付项目的基础上可选的保险项目,若保险凭证上未载明本特别条款,则本特别条款不生效。
于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后的一百八十天内,经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或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规定的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我们将按照约定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共同确定,并明确记载在保险凭证上。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给付的保险金仅以未获得补偿的费用部分为限。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是对保险责任条款的详细解释和修饰,旨在清晰、准确地表达保险责任的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