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新规征求意见,严防‘团险变团购’现象

 baoxian   2024-10-30 22:07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关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新规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旨在防止“团险变团购”的现象。该规定旨在加强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产品的合理设计和销售,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此举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业内专家表示,这将有助于避免不合理的竞争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出现。期待该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为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带来更加稳健的发展。新规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旨在加强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防止“团险变团购”,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年来随着团体保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原有的一些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此次发布的通知是对原保监会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修改和完善,此次通知更加适应当前市场发展变化,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该通知遵循三个主要原则:始终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根本目的,加强对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全流程管理,确保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同意权。

坚持放管结合,严格界定“团体”的定义,此次通知从团体保险的初衷出发,排除个人投保拼单成团的情况,防止“团险变团购”,在保持团体保险产品变更备案灵活性的前提下,引入了业务回溯调节机制。

保险公司需要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分析,如果在回溯中发现以下问题,保险公司需要详细解释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的费率至合理水平: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三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

《通知》明确了团体人身保险的定义及范围,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投保的人身保险,该保险以一份保险合同为团体成员提供保险保障,特定团体指的是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团体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除此之外,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覆盖面,更好地满足了不同团体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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