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视野法规库发布通知,关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相关问题。通知指出,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在为子女投保时需特别注意保险条款及限制。通知强调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投保人相关法规政策,避免产生纠纷。这一通知旨在规范此类保险业务,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保监发〔20XX〕XX号
发文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及实施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失效时间:XXXX年XX月XX日 23:59:59
法规类型:保险监管类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及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各保险公司及相关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额总和,以及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XX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每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以下两项金额可免于计算在上述限额内:
1、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则为账户价值)。
2、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即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 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明确告知父母关于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在其他保险公司已购买的此类保险情况,如保险金额已达限额,保险公司不得超限额承保;如未达限额,可对差额部分进行承保,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注明计算过程。
四.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任何方式(如批单、批注等)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 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观念,鼓励其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选购符合实际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 保险公司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及风险管控工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 本通知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XXXX〕XX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各保险公司应依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补充说明:
此法规因新的监管要求或市场变化等原因被新的通知所替代,新的通知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对保险公司的业务操作提出了更明确和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