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人通知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的90天期限解析

 laosjok   2024-10-30 08:27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保险人应在90天内通知被保险人有关于取消保险或拒绝续保的决策。此举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并应对可能的保险变动。此规定体现了保险行业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旨在建立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任。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条款(共包含二十项附加险)

K01.附加新企业条款:针对营业未满一年的新企业,根据毛利润率、标准营业收入和年度营业收入的约定计算毛利润损失,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条款。

K02.附加通道堵塞条款:若营业处所临近财产因物质财产损失导致通道堵塞,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到干扰或中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但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因财产损失导致的供应中断除外。

K03.附加公共事业设备条款:因公共事业设备如燃(煤)气厂或自来水厂财产损失导致的供应中断,造成被保险人营业干扰或中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期限和保险金额详见条款。

K04.附加供应商条款:若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供应商财产发生物质损失,导致无法提供原材料等,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每个供应商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金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主险条款约定金额。

K05.附加购买商条款:若与被保险人营业相关的购买商财产发生物质损失,导致其无法购买产品或服务,使被保险人营业受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限额同供应商条款。

K06.附加谋杀、传染病和污染条款:因谋杀、传染病、排水设施缺陷或提供变质食物导致的营业干扰或中断,保险人在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条件详见条款。

K07.遗失欠款帐册条款: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导致应收未收帐目记录遗失、损毁,保险公司将赔偿相关损失,包括欠款、额外收款费用和审计师费用,具体赔偿限额详见条款。

G01.包括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为获得营业收入而在营业处所以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其已付或应付金额计入营业额。

G02.未保险的维持费用条款: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将未保的维持费用纳入毛利润计算,以计算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

G03.共保条款(90%):被保险人申报的保险金额代表财产总价值的90%,保费据此计算,如保险金额不足90%,被保险人需作为共保人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G04.错误和遗漏条款: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延迟、错误或遗漏申报信息,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在合理时间内尽快补报并支付附加保险费。

G05.产量条款:理赔以营业额或产量中公平合理者为基础,产量定义为销售额和/或被保场址部门间产品转移价值。

G06.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需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的保险费。

G07.分部门条款:如营业分部门进行且各部门独立营业结果可知,则保险单条款将分别适用于每个受损部门,具体赔偿比例根据保险金额和各部门营业额确定。

G08.每月预付赔款条款:经要求,保险公司可每月预付赔款,具体预付方式和条件详见条款。

G09.调整保险费条款:如审计师证明最近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取的毛利润少于保险金额,可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具体退还比例和条件详见条款,关于意外事故导致的索赔情况除外,此条款不适用于物质损失放弃免赔的情况下的保费调整情况,具体的退费条件和比例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退费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按照保险合同执行。

G10.物质损失放弃免赔条款:在物质损失保单项下的损失低于免赔额时放弃免赔条件。

G11.六十天解除保单条款:保险人可提前六十天书面通知解除保单并退还相应保费。

G12.指定公估人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指定公估人进行损失评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G13独立被保险人条款详细规定了当存在多个独立运营实体时的保险保障方式以及赔偿责任的分配方式。

各项附加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细节请参照相应的保险合同。

注意:以上所有修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以相应的保险合同为准。", "中国人寿财险电厂营业中断保险附加险的保障内容相当丰富,涵盖了多种可能的风险情况,经过润色和调整后的文本更加清晰、连贯和易于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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