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基本条款摘要如下:,,本文介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权利、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赔偿与给付等内容。这些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组成部分,明确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为双方提供合同依据,确保保险服务的顺利进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金额;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可归纳为以下七类:
1、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保险保障的对象,在财产保险中,标的是各种财产本身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价等方法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确定。
3、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为获得赔款或给付的权利而付给保险人的价金,保险费的收取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或按固定的金额收取,缴付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在人身保险中,通常规定只有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生效。
4、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保险人履行经济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根据就是保险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范围,除外责任的表示方法有两种:一是采用列举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二是采用不列举方式,即凡是保险单中未列入保险责任的,都属于除外责任。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是订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起讫时间,在这一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之一,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因此它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
7、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或保险事件出现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则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来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当对保险条款的含义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请注意,并非任何争议都必须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通常理解并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只有在对保险条款的含义存在争议时,才应遵循此原则,此外还包括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以及补充解释原则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