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版)是一部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它规定了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制度框架和实施细则,旨在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该法律明确了各类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监督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该法律对于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经过多次修订,最新修正版本于20XX年X月X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物质帮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其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章 工伤保险
新增内容: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用于支付工伤职工的医疗服务、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用、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十六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公正、及时,方便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具体的认定和鉴定程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失业保险与第六章 生育保险部分保持不变。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部分修饰如下: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新增内容:
第四十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公开透明,方便公众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缴纳责任。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部分修饰如下: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与服务
新增内容: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方式,如线上办理、自助终端等,以满足不同参保人群的需求,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服务工作,如志愿者参与咨询、社区组织协助宣传等,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服务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服务质量,违反相关规定的经办机构将受到相应处罚,具体处罚措施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第十章至第十二章保持不变,通过对原文的修饰和部分内容的补充,这部法律更加完善且易于理解,它确保了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时能够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