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强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款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要求各单位加强内部监管,确保公款不被滥用,维护公共财政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此举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财金〔2004〕XXX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及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
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我们针对当前部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存在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共同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执行。
背景与目的
随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我们注意到部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在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存在违规行为,为规范行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我们制定了本规定。
具体规定
1、购保范围:仅限于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特定支援任务如援藏援疆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2、受保人员:主要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在特定情况下,如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3、保费来源: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及支援任务干部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先在单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相应经费中列支。
特殊规定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年度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4%,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严禁行为
在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以下行为:购买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购买规定险种之外的其他商业保险;为规定受保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违反财务列支渠道规定,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下属单位购买商业保险;在购买商业保险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清退政策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清退不符合规定的商业保险,清退范围包括所有不符合规定的险种、受保人员范围,以及使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清退资金的处理方式如下:属于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
加强内部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附加要求
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公款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