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待遇损失时,赔偿方式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需承担未履行养老保险缴纳责任的后果,员工有权要求相应补偿。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通常包括未缴纳养老保险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金额根据员工工资、缴费年限及法律规定计算。公司应依法履行养老保险缴纳义务,保障员工权益。摘要结束。
以下通过一则山东法院的真实判例,为大家详细解析此类问题。
案情简介:
钱某于2003年1月25日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甲公司经历改制,但钱某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期间,甲公司并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钱某退休后,因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无法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点:
1、公司与钱某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2、由于公司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观点: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实施的,旨在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的行为是无效的。
对于是否应该赔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钱某要求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是合法的。
关于损失的计算,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涉及众多复杂因素且受政策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的方法。
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计算损失时,除了考虑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外,还需参考山东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应考虑钱某个人未支出的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在计算损失时应予以考虑,而公司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应相应地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二十余万元,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为其他面临类似情况的员工提供了法律参考和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