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安人寿推出的爱守护(201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长期健康保障。该保险详细条款包括多种重大疾病的保障范围,提供全面的健康防护。该保险具有终身保障的特点,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定的保障。总体而言,该保险是一款值得考虑的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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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推出的爱守护(2019)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本保险覆盖广泛的重大疾病,提供终身保障,旨在确保客户在面对重大疾病时得到经济支持,以下是详细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责任说明: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若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定义或重大疾病定义,则按相应疾病给付保险金。
2、中症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症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若被确诊的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定义,则按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3、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特别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再次确诊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特别关爱金。
4、住院关爱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若从未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自其年满60周岁后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同一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5、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本合同将重大疾病分为六组,每组疾病的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保险金。
6、恶性肿瘤二次给付关爱金: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若第二次发生恶性肿瘤,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关爱金。 n须满足条件:距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已满5年,且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或初次恶性肿瘤的复发或扩散。
7、疾病终末期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n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若在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则按三者之较大者给付。 n三者包括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 8. 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n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则按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200%给付;若在18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则按三者之较大者给付。 n三者包括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身故时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90日的限制。 此外不可兼得前述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以及身故保险金。 9. 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豁免续期保险费。 10.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豁免续期保险费。 二、其他条款说明 本保险合同详细说明了保险范围、理赔流程等重要内容为客户提供了清晰的保障框架,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及时向本公司咨询。 n通过购买本保险客户可以确保自己在面对重大疾病时得到全面的经济支持从而更加安心地应对挑战。 (概述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