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指出,保险公司应遵循普惠便民原则,积极开发符合个人养老金制度需求的产品。此举旨在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加便捷、灵活的养老保障方式,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此举对于提高国民养老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人口数量已经突破2.97亿,占总人口数的21.1%,社会养老压力不断增大,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指出,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三大支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以及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号召,推出了一系列个人养老金产品,满足社会多样化的养老需求。
罗艳君强调,“商业保险年金”是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总称,旨在通过简洁明了的名称,增强公众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商保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金融监管总局将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商保年金的内涵和外延,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其优势,为公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财务规划服务。
在产品形态上,保险公司应推出简洁易懂、安全稳健且收益方式灵活的新型产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加快产品转型和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通过多功能设计,提升客户全生命周期的人身保障和财务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实现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互利共赢,保险公司还应坚持普惠原则,积极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提高投保的便利性,让更多人享受到便捷、高效的养老服务。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应积极探索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如与网约车平台等合作,为特定群体提供长期商业养老保障,以满足社会不同群体的需求,这种跨界的合作不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覆盖面,还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保险公司将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和合作,他们将为广大民众提供更优质、更多元的养老选择,为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出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