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平安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为出行提供全面保障,确保旅途安全无忧。该保险为乘客提供意外伤害保障,有效应对突发状况,让出行更加安心。无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还是私家车,都能享受全方位的保障,让旅途更加愉快无忧。
摘要:
本保险旨在为广大乘客提供全面的意外伤害保障,在乘坐各类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若因意外导致身体受伤或身故,被保险人可获得相应的赔偿,此保险覆盖多种交通方式,如公交、出租车、火车、飞机等。
第一条 总则
1、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组成,所有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2、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第二条 保险对象
本保险适用于购买有效车票并乘坐商业营运交通工具的乘客。
第三条 投保人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乘客本人。
2、对乘客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如乘客的亲属或单位。
第四条 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通常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残疾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五条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之后生还,已支付的身故保险金应予以退还。
2、残疾保险责任:根据意外导致的残疾程度,按所附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3、医疗保险责任:对于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保险人将给付医疗保险金,累计金额不超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以下情况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伤、自杀;
(三)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四) 被保险人的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等;
(五) 被保险人违反医嘱私自用药;
(六) 核爆炸、核辐射等;
(七) 恐怖主义行为;
(八)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 乘坐非商业营运工具或非以乘客身份置身于交通工具时发生的意外。
第七条 不承担责任的期间
以下期间发生的伤害,保险人亦不承担给付责任:
(一) 战争、军事行动期间;
(二)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药物影响时;
(三) 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时;
(四) 其他非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不承担责任的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费用:
(一) 社会医疗保险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 特定疾病如椎间盘问题的医疗费用;
(三) 营养费、康复费等非直接医疗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期间
具体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期间根据投保时双方约定确定,并详细载明于保险单中。
第十条 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及时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增加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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