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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指导意见,旨在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该制度旨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强化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还将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救助机制,确保救助及时有效,这一行动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国办发〔XXXX〕XX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届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综合保障作用,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于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享受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灵活调整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方式,确保其及时参保、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基础
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等实际情况提高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工作。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流程
八、强化组织保障力度
加强组织领导力量,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与落实民生指标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部门协同合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等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力度,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XXXX年XX月XX日
注意:由于原文中没有具体的日期和数据等内容,上述内容中的日期和数据已被省略或虚构,同时根据要求进行了原创性的补充和修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