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商品住宅与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实施意见,强化工程质量保障,维护居民权益

 laosjok   2024-10-16 20:46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上海市发布通知,为加强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此举旨在保障居民安居乐业权益,通过保险机制对工程质量进行更加全面和有效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此举有助于增强市民对居住环境的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联合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该通知旨在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确保居民住房安全,现正式转发给你们,请务必认真执行。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依据:为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定义: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定义,即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的建筑物损坏进行赔偿。

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的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相关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条件。

四、承保范围和期限: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等,保险期限从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计算。

五、保险除外责任:明确因业主责任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保险责任。

六、保费计算: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具体承保费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保险条款及费率需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同意,共保的保险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必须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

八至二十四条(具体内容):……(详细条款请参照附件)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解释权归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上海银保监局所有,鼓励各相关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以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具体实施时,还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细则》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共保操作指南》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细节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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