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六大关系,重塑行业信任基石,淘汰不道德保险产品,守护消费者权益之路

 laosjok   2024-10-15 14:18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摘要:本文旨在解析保险行业的六大关系,通过淘汰不道德的保险产品,以重塑行业信任基石。文章将深入探讨保险行业内部的各种关系,包括保险公司与客户、保险产品与市场、保险业务与监管等,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强调淘汰不道德保险产品的重要性,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通过重塑行业信任基石,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部分保险产品存在赔付率过低、费用率过高的问题,这类资源的浪费型产品最终将被市场所淘汰,金融监管需将市场主体的潜在负外部性内化,让市场主体承担可能外溢的风险成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应严格遵循风险导向原则、穿透原则、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创新,也要防止滥用。

从全球保险业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保险业的增长逐渐由制度推动和经济拉动转向以经济拉动为主,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保险业亟需转变发展方式,实现转型升级。

保险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保险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表明,经济发展可作为保险增长的原因之一,保险业增长的动力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常规性增长、深化性增长和制度性增长,常规性和深化性增长主要由经济增长所驱动,而制度性增长则源于制度变革。

在解构、回归与重构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第一性原理思维,深入解析事物的本质,在保险供求关系上,保险既遵循一般的供求关系规律,又具有其独特性,保险产品的需求侧对供给侧具有显著影响,这是其他产品所不具备的特点,保险市场还面临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

保险产品的质量关乎保障与投资之间的平衡,尽管保障和投资都至关重要,但在保险特别是人身险中,保障和投资的“含量”比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关键问题,保险的核心功能是风险保障,而非储蓄投资功能,保险公司在定位自身功能时,应着重于风险保障,避免过分追求资金融通功能。

在保险监管方面,我国正在逐步实现从合规性监管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保险经营的一个显著特点即高度负债性,这就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以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监管者需透过现象看本质,全面监管市场行为、公司治理及偿付能力。

近期出现的万能险等问题产品实际上是监管套利的结果,为避免类似问题,监管者应遵循公平原则,对同类产品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鼓励创新但防止滥用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业正面临转型升级的挑战,需要运用第一性原理思维进行解构、回归和重构,在遵循风险导向、穿透原则、公平原则等基础上,实现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转型,保险公司需明确自身定位,围绕风险保障这一核心功能进行衍生创新,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客户需求,从而推动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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