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关于离婚前紧急购买年金保险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购买保险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可能被视为共同财产;若资金来源于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共同财产。还需考虑购买保险的意图、保险受益人等要素。此文将解析探讨这一问题的多个方面,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视角。
来进行裁决,若一方在离婚前突击购买高额保费的保单,且该笔保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比较大,同时子女已经成年,这样的行为在法官眼中可能被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于年金保险受益人是子女的情况,在不同省份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父母一方作为投保人,子女是年金受益人,这样的保单在浙江省目前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他省份对此尚无统一规定,因此需留意各省法院是否会出台相应的审判指南。
法律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提供了相关解释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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