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全面修订详解,从30条扩充至106条的内容与改动解析

 laosjok   2024-10-12 17:44  1 人阅读 0 条评论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迎来大修,内容大幅扩充,从原本的30条增至106条。此次修改详细阐述了新的监管要求和措施,对互联网保险的运营、销售、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细致的规范。具体改动解析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加强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一些模糊地带,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只有持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设置了相应的门槛,保险公司应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确保客户投保页面的正规性。

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具有流量优势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一直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重要渠道,但同时也是监管的灰色地带,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采取收放结合的方式,规范了其与自营平台的界定和业务种类;明确了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但不得开展保险销售等业务。

三.收放结合,界定权责边界

除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规范,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的放宽,允许包括百万医疗险、养老年金保险等互联网热门险种的经营区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强调保险中介机构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联网保险险种范围和区域范围,确保权责清晰。

鼓励创新与风险管理并重

征求意见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与互联网保险融合,支持新型业态成长,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也强调风险管理,给出了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的过渡期,要求保险机构在监管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总体而言,这次修订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更加细致、全面,既解决了当前互联网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又鼓励了创新与发展,收放结合、权责清晰的监管思路,将有助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持久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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